事项编码 | 3707240244389-000 |
事项名称 | 对胁迫交易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十八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胁迫他人同自己交易; (二)胁迫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交易; (三)胁迫他人之间进行交易;(四)胁迫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九)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三定方案 |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2]35号)四、直属和派出机构(二)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等经济违法案件。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539)及工商所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49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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