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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44395-000
事项名称 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 国务院第444号令)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2]41号)四、直属和派出机构(二)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等经济违法案件。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545)及工商所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5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