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54301-000 |
事项名称 | 对直销企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443号令) 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
三定方案 |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2]46号)四、直属和派出机构(二)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等经济违法案件。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550)及工商所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