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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54346-000
事项名称 对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放置营业执照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2〕63号)二、主要职责(二)……查处违反企业注册管理法规的行为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595)及工商所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205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