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240254377-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或扩大或隐瞒食药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发布药品违法广告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广告法》(主席令第34号)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违反《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药品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2〕57号),二、主要职责:(八)依法对广告和广告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法广告。三、内设机构:(七)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没收非法财物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630)及工商所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