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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54392-000
事项名称 对非医疗机构或以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违法广告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2〕72号),二、主要职责:(八)依法对广告和广告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法广告。三、内设机构:(七)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645)及工商所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