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64302-000 |
事项名称 | 对发布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违法广告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1号) 第五条: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经营,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8号) 第二十五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2〕81号),二、主要职责:(八)依法对广告和广告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法广告。三、内设机构:(七)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没收非法财物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654)及工商所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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