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64306-000 |
事项名称 | 对大众传媒违反规定发布酒类违法广告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1号)第九条:大众传播媒介发布酒类广告,不得违反下列规定:(一)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00-21:00)不超过2条,普通时段每日不超过10条;(二)广播: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2条;(三)报纸、期刊:每期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2条,并不得在报纸第一版、期刊封面发布。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广告法》(主席令第34号)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2〕85号),二、主要职责:(八)依法对广告和广告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法广告。三、内设机构:(七)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没收非法财物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658)及工商所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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