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64308-000 |
事项名称 | 对弄虚作假欺骗误导消费者发布化妆品违法广告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1号) 第四条: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三条 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一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8号) 第十七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2〕87号),二、主要职责:(八)依法对广告和广告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法广告。三、内设机构:(七)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责令停业整顿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660)及工商所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