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64310-000 |
事项名称 | 对未持有相关证照证明或出具非法、虚假证明发布进口化妆品违法广告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1号) 第四条: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条: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四)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 (五)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六)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七)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它证明。 第十二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或者广告证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8号) 第二十六条: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应当提交各类证明的原件或有效复制件),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2〕89号),二、主要职责:(八)依法对广告和广告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法广告。三、内设机构:(七)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662)及工商所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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