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64311-000 |
事项名称 | 对使用绝对化语言、出现化妆品性能、功能、销量数据的广告及未在广告中注明化妆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的违法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1号) 第四条: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七条 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第八条 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第十三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8号) 第二十条:广告客户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2〕90号),二、主要职责:(八)依法对广告和广告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法广告。三、内设机构:(七)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663)及工商所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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