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64317-000 |
事项名称 | 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广告法》(主席令第34号) 第四十四条: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2〕96号),二、主要职责:(八)依法对广告和广告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法广告。三、内设机构:(七)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669)及工商所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