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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64328-000
事项名称 对发布未查验证明和审查广告内容广告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总局令第58号) 第二十五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2〕107号),二、主要职责:(八)依法对广告和广告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法广告。三、内设机构:(七)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680)及工商所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