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0247-000 |
事项名称 | 对商品房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发展和改革局 |
设立依据 |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省、市、县(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物价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7号)“二、主要职责(八)承担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任,负责反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价格与收费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协调处理价格争议;指导经营者、中介机构及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
实施程序 | 制定方案,下发通知、实地检查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有关资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检查所311533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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