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64345-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篡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以及其他质量证明用以推销产品。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三定方案 |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编办发[2002]30号)二、主要职责依法对全市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监督管理租赁柜台经营活动、商品展销会和粮食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697)及工商所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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