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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0249-000
事项名称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发展和改革局
设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第三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八)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九)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十一)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进行。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国粮检[2005]31号) 第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监督检查任务。 《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国粮检〔2005〕31号) 第八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权限的规定管辖本辖区内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事项。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粮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97号)二主要职责(四)负责粮食流通管理;负责对全县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2005年3月国粮检[2005]31号) 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对辖区内粮食流通情况以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等方式监督检查的; (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的; (三)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的,其它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 (四)其它方式途径披露并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实施程序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提出监督检查报告。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五)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 (六)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 (七)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二)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粮食局监督检查科345609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