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64375-000 |
事项名称 | 对拍卖企业不按照《拍卖法》的规定发布拍卖公告、展示拍卖标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60号令) 第七条 拍卖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十六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编办发〔2002〕40号)三、(六)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推行合同示范文本,鉴证合同,调解合同纠纷,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组织管理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活动;指导本市系统的合同监管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731)及工商所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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