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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0251-000
事项名称 对粮食质量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发展和改革局
设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第三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国粮发〔2004〕266号)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粮食质量、卫生监管与服务职责。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粮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99号)二主要职责(四)负责粮食流通管理;负责对全县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国粮发〔2004〕266号) 第二条 开展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实施程序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国粮发〔2004〕266号) 第十四条 建立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抽查、监测制度。 具体程序如下: 1、梳理需要检查对象、建档立案; 2、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 3、建设单位自查; 4、现场检查; 5、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粮食质量档案 2、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报告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国粮发〔2004〕266号) 第七条 (二)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内容包括:仓库(货位)号、粮食品种、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等项目和指标,属于储备粮的还应标明粮食储存品质指标。 第八条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相一致;检验报告中应当标明粮食品种、等级、代表数量、产地和收获年度等;粮食出库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粮食局监督检查科345609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2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