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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0252-000
事项名称 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发展和改革局
设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粮食储备制度。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第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粮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0号)二主要职责(四)负责粮食流通管理;负责对全县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实施程序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第三十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 2、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 3、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4、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相应资格证书; 5、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粮食局监督检查科345609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3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