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64389-000 |
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的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 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2〕28号)二、主要职责(二)……查处违反企业注册管理法规的行为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吊销执照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745)及工商所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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