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1000201-000 |
事项名称 | 价格举报奖励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发展和改革局 |
设立依据 | 1、《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2、《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改委2014年6号令)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改价监〔2014〕165号)第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改价监〔2014〕165号)第四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实施程序 | 由价格监督检查机关提出具体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执行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本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作出物质奖励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奖励金。 2、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当出具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物价检查所 0536-311533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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