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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74304-000
事项名称 对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布农药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二十一条 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布农药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编办发[2002]31号)二、主要职责依法对全市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监督管理租赁柜台经营活动、商品展销会和粮食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759)及工商所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