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74306-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的生产、销售者提供便利条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一)提供场地、设备或者仓储、保管及运输等服务的; (二)提供票据、帐号、虚假证明或者代签合同的; (三)制作、销售或者提供标识、包装物的; (四)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标识、包装物及专门用于制作违法标识、包装物的生产工具、原辅材料及半成品,处以违法标识、包装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三定方案 |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编办发〔2002〕29号)主要职责(九)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假冒案件、商标非法代理案件及其他商标违法案件,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推荐工作;监督管理商标管理辖区内特殊标志;监督和指导商标代理、商标评估以及民间社团组织的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761)及工商所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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