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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00202-000
事项名称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核转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发展和改革局
设立依据 1、《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调发[2002]156号):《山东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计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实行。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发改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临政办发〔2010〕27号)二、主要职责(五)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