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74316-000 |
事项名称 | 对私营企业违反《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修订,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私营企业的下列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 (二)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的; (五)出租、转让、出卖、伪造、涂改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超过一定数额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审核批准。具体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2〕30号)二、主要职责(二)……查处违反企业注册管理法规的行为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执照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771)及工商所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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