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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74320-000
事项名称 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提交年度报告、未按照登记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   (三)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
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2〕34号)二、主要职责(二)……查处违反企业注册管理法规的行为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登记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775)及工商所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