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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74324-000
事项名称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8号 第五十一条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 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的,或者未经登记从事限制类项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和其他主管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
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2〕38号)二、主要职责(二)……查处违反企业注册管理法规的行为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779)及工商所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