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0502-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电力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设立依据 | 《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1995年12月28日颁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4月17日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 第38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55号) 二、主要职责(二)负责全市的“三电”管理及电力执法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电力监督管理办公室 318759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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