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74339-000 |
事项名称 | 对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规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443号令)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1.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2.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3.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三十一条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
三定方案 |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编办发[2002]28号)二、主要职责依法对全市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监督管理租赁柜台经营活动、商品展销会和粮食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794)及工商所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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