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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0506-000
事项名称 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设立依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27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通过)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50条 违反本条例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55号) 二、主要职责(二)负责全市的“三电”管理及电力执法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经信局 电力监督管理办公室 318759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