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0512-000 |
事项名称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设立依据 | 《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77号通过,2007年10月修订)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5号,2009年7月修订):第四十九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55号) 二、主要职责(十六)负责全市节能监督管理和职能监察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节约能源办公室(挂节能监察中心牌子) 318759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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