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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84395-000
事项名称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等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0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2)106号)三、内设机构(八)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