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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0518-000
事项名称 对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2005年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通过) 第四条 县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的节能监察工作。设区的市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能源利用监管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不得拒绝或者妨碍节能监察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二十二条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55号) 二、主要职责(十六)负责全市节能监督管理和职能监察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节约能源办公室(挂节能监察中心牌子) 318759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