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0519-000 |
事项名称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77号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5号,2009年7月修订)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33号)二、主要职责(十六)负责全县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责令关闭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节能办联系电话:0536-3217956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