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104387-000 |
事项名称 | 合伙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1、《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第二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8号)“二、主要职责 (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否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316575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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