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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404302-000
事项名称 查封扣押有根据认为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71号1993年2月22日公布)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2〕28号)二、主要职责(二)……查处违反企业注册管理法规的行为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实施条件 有根据认为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502)及工商所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