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404304-000 |
事项名称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 370 号 ,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
三定方案 |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2]28号)四、直属和派出机构(二)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等经济违法案件。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 |
实施条件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370号)?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采取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502)及工商所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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