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404310-000 |
事项名称 | 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45 号)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2)28号)三、内设机构(八)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查封或者扣押财物 |
实施条件 |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45 号)第十二条 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502)及工商所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