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404311-000 |
事项名称 | 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4]28号)二、主要职责(一)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认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查封场所、扣押财物 |
实施条件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502)及工商所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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