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1004307-000 |
事项名称 | 对药品广告进行监测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2、《关于发布山东省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9月鲁食药监发[2007]40号)第六条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负责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职责以外的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8号)“二、主要职责 (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药品广告是经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 |
实施程序 | 1、监测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系统(全国广播电视报纸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网)监测到的严重违法广告数据及广告样件进行核实。于每月底以前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同时将汇总处理结果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对违法广告处理。约谈发布违法广告的生产经营企业,制作违法广告约谈记录,告知有关法律规定、监管措施,要求企业做出整改违法行为的保证。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将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市局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年内不少于2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否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316575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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