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1004309-000 |
事项名称 | 对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应当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并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药品保管制度。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8号)“二、主要职责 (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根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第二条规定,该保健食品广告是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 |
实施程序 | 1、监测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系统(全国广播电视报纸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网)监测到的严重违法广告数据及广告样件进行核实。于每月底以前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同时将汇总处理结果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对违法广告处理。约谈发布违法广告的生产经营企业,制作违法广告约谈记录,告知有关法律规定、监管措施,要求企业做出整改违法行为的保证。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将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市局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年内不少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否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316575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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