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1004311-000 |
事项名称 | 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2、《关于发布山东省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9月鲁食药监发[2007]40号)第六条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负责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职责以外的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8号)“二、主要职责 (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根据《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实施程序 | 1、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责令企业召回。 2、企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3、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食药部门向省级食药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4、企业通过所在地的市级食药部门向省级食药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5.所在地的市级以上食药部门对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食品生产者并上报所在地的省级食药部门。 6、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并向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316575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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