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104369-000 |
事项名称 |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8号)“二、主要职责 (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专项执法检查或者涉嫌出版活动违法行为 |
实施程序 | 1、登记建档;2、制定调查工作方案;3、调查核实或者现场检查;4、提出处理意见。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印刷业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502)及工商所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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