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0557-000 |
事项名称 | 对使用列入淘汰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设立依据 | 《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主席令第4号通过) 第五十条第二款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一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十五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经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33号)二、主要职责(十六)负责全县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节能办联系电话:0536-3217956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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