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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104380-000
事项名称 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6号)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8号)“二、主要职责 (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条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申请人应当在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私营企业申请开办分厂、分店、分公司的,应当在分厂、分店、分公司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实施程序 1、责令停止相关活动;2、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3、进入农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4、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5、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许可证复印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库存情况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502)及工商所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