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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404323-000
事项名称 查封或者扣押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商标法》(主席令第6号,2013年8月30日公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4〕8号)“二、主要职责(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条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 《商标法》(主席令第6号,2013年8月30日公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502)及工商所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