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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404326-000
事项名称 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主席令第9号通过)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4〕8号)“二、主要职责(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查封场所
实施条件 依据《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主席令第49号通过)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以及《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主席令第9号通过)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规定:1、有违法事实,2、有证据证明,3、报经批准。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316575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