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404331-000 |
事项名称 | 取缔无证生产、经营药品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六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4〕8号)二、主要职责(二)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三、内部机构设置(三)负责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实施条件 | 根据《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主席令第45号修订通过)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316575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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