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404334-000 |
事项名称 | 查封、扣押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4〕28号)二、主要职责(四)统一管理标准化、计量和有关认证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查封、扣押财物 |
实施条件 |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条第二款1、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2、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316575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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