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304301-000 |
事项名称 | 对计量检定费用的征收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的有关规定,鲁价费发[2005]15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4号《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行政收费标准》的通知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4〕8号)“一、职能转变(一)划入的职责2.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内部机构设置(三)食品安全监管科。组织实施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合格。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鲁价费发【2005】155号《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1994】042号《计量器具修理收费标准》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计量测试所312601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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